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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易中,出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可要求董事会配合收购人进行尽职调查
作者:  上传时间:2017-11-30 09:07:06
在企业并购交易中,股东出让股权,是否可要求事会配合收购人进行尽职调查,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股东是否拥有尽职调查申请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只有质询权和宏观问题的决定权,在此之外,股东无权干涉董事会具体的经营决策。因此,股东可以自主决定进行股权转让,但原则上无权要求董事会配合收购人进行尽职调查。除非股东通过行使其基于股权的控制权来间接地实现其目的。因此,严格来说,股东是不拥有尽职调查申请权的。

第二,股东可否根据其质询权要求公司配合尽职调查

虽然《公司法》第98条规定了股东的质询权,但同时也在第149条第7项规定了董事和经理的保密义务。质询权是为保护个别股东的利益而规定的,因此其内容仅涉及有限的公司信息,而保密义务则是为了保护全体股东而设计的规则,某个股东的质询权必然要服从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此,董事和经理有保密义务而可以拒绝接受某个股东因出让股权而要求的尽职调查。

实践中,若上市公司面临收购,拒绝公布公司的有关信息可以被认为是对抗敌意收购的一项“武器”。在尽职调查遭拒绝的情况下,收购人也只能凭借市场上的公开信息以做出是否收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