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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哪些情形,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作者:  上传时间:2017-11-29 17:36: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