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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南商会会员管理规章
作者:  上传时间:2017-11-29 17:08:55
   云南省河南商会会员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商会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会员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会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促进商会和会员单位事业的共同发展,依据《云南省河南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原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履行手续、遵守《章程》;享受权益、尽其义务;确保质量、稳步发展,全力打造豫商新形象。

第三条 做好会员发展,加强会员管理是商会一项基础性工作,确保会员质量,也是商会全体会员重要的职责和基本任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凡河南在滇企业(个私)、机构或有河南籍人士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国内外港、澳、台侨商中的河南籍成功人士以及热心参加与支持本商会工作的所有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提出书面入会申请,承认本商会章程,主动缴纳会费和为商会活动提供资助及多方面帮助,经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经商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二)本商会只设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对本会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权、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获得商会提供有关项目和信息资料以及不定期刊物权。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委托事宜;

(二)自觉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时缴纳会费提供资助;

(四)向商会通报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云南省河南商会团体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按规定交纳相应数额的会费。

(三)一般会员经秘书处批准;理事以上成员经秘书处审核,报分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四)由商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及颁发证书、牌匾。

第八条 热心参与和支持本商会工作,并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经会长提名和理事同意,可分别获得终身会员和首年免费会员的身份。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商会成立会员事务部,设专人负责,全面掌握了解商会会员结构的整体情况了,了解核心团体会员的主要情况,了解每一个会员企业及负责人的主要情况。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员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十条 商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各团体会员必须推荐一名联系人,加强工作联系。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的更换、单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应在一周内通知秘书处和会员部。秘书处和会员部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一条 商会会员部要对每一个会员进行登记并建立会员档案。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企业的公章和个人的亲笔签名,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认真、全面的填写。

第十二条 商会会员部要制订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建立畅通的联络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沟通:

(一)商会秘书处必须及时向会员传达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以及其他商会信息:

(二)商会秘书处须定期为会员提供商会会刊、相关资料、商会网站服务;

(三)商会秘书处须优先为会员提供相关行业信息、统计资料;

(四)会员企业须通过联系人或确定一名通讯报道员,定期向商会提供近期企业发展情况、获奖讯息、产品信息等,并踊跃向《云南省河南商会会刊》和《云南省河南商会网站》投稿。

(五)为了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商会每年不定期召开区域性行业的专业会议,加强会员间的沟通,研究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向商会或通过商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商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以便增强开展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按照会内职务划分:分为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二)按照会员业务类型划分:分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投资管理、矿业、房地产、建筑工程和设计、科技、制造、设备及维修服务、销信及服务、餐饮旅游服务、法律服务、教育与培训、其他行业等。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积极参加商会的相关活动,会员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可以委派他人代替,但是代替参加活动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职务和能力。

第十六条 商会每年将根据会员经营情况、参加商会活动情况对商会贡献情况,对会员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评选出“云南省河南商会优秀会员”,或“特别贡献奖”等荣誉奖项。

对受到国家和省市级政府表彰或奖励的会员,在评选年度云南省河南商会荣誉奖项时,优先考虑。评定的荣誉奖项将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特别是理事会成员要做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的模范践行者,要以良好的言行树立河南商人新形象。对于有不良社会行为者,商会及时加以制止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章程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新任会员企业负责人应依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会员资格及相应商会职务的任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可以先参与商会的相应工作,然后再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会员变更商会所任职位时,应提前向商会秘书处出具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申请表》,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在商会中要严格执行“享受权益与履行义务对等”原则。要把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基本条件。

(一)对年度内不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各级别会员,须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其在商会中享受的相应权益。对连续1年不参加商会正常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

(二)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会相应工作的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做自动离职处理。如申请恢复原职,需重新审定资格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团体会员中理事以上级别的会员经两次催告后,在年度内仍不履行义务,取消其商会会员资格,并在会员中进行通报。

(四)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后30日内,应将有关证件等退回商会秘书处,逾期不交还的,商会有权在商会刊、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费缴纳、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商会经费的保障和管理,本着“商费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章程》,切实加强管理并使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运作。

第二十二条 主动按年度和规定的数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一基本义务,也是商会开展日常活动的基本经济来源。其会费集中收缴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费收缴标准:会长单位每年度会费60万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度会费20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度会费10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2万元;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1万元;会员每年度会费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按时缴纳会费,除经理事会批准的特殊情况可缓交或减免会费外,对于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收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程规定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商会经费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即日常经费由秘书处提交预算,报经秘书长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批准,再由秘书长在预算范围内组织和监督执行。秘书处每月须向秘书长、会长提交经费使用和收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会财务开支范围。

开支使用范围:

1、商会成立大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法定会务费;

2、印刷刊物;

3、日常办公用品及房租、水电、通讯费;

4、因工作需要的接待费;

5、商会专职人员工资及有关待遇;

6、其他特支费。

第五章 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商会组织机构管理,使商会组织管理工作高效,有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设立分支机构。

一、以地区和行业为基础,有一定数量的河南籍人士经营的企业,以及有固定场所和负责人,具备一定开展工作条件的,均可申请成立办事处(联络处)。

二、办事处(联络处)是云南省河南商会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接受云南省河南商会的领导,遵守《云南省河南商会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

三、办事处(联络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办事处(联络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商会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其他负责人原则上是云南省河南商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四、办事处(联络处)的负责人由所在的办事处(联络处)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云南省河南商会同意,由云南省河南商会任命。

五、办事处(联络处)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六、办事处(联络处)统一执行云南省河南商会会费标准。

七、办事处(联络处)收取会费或赞助费的收据,统一到云南省河南商会财务部领取,并按时结算。

八、办事处(联络处)的会费收入除办事处(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的会费全额上交外,其它会员会费按40%上缴云南省河南商会,60%留给办事处(联络处)作办公经费

九、办事处(联络处)的财务工作,接受商会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有关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十、办事处(联络处)依照云南省河南商会的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各项工作的开展要随时与商会办公室联系沟通,专项活动结束和年终要上报工作总结。

十一、要有计划地发展会员。加强服务会员工作,建立健全会员档案资料并上报商会秘书处。

十二、办事处(联络处)要及时向云南省河南商会秘书处提供近期工作情况和宣传材料,以便在商会会刊和网站上进行宣传。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九条 商会鼓励和欢迎会员对商会和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捐助和资助,并根据损赠和资助情况分别予优先代表商会组织相关活动、冠名活动等权利,并在商会会刊、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和表彰。优先参加评选“年度云南省河南商会优秀会员”。优先推荐代表商会参加各类国际、国内的交流考察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理事会表决后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应下发全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商会秘书处,秘书处应根据《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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